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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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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4,369,4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4,365,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07%。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且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现金收购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相关资产和负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4,32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4%;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4,326,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4%;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王璐律师、曾博荣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